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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已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变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相融合,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
但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应当引起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
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道德建设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研究解决。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抓住有利时机,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4.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正确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思想保证。
6.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要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积极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时代精神,使公民道德建设既体现优良传统,又反映时代特点,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7.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8.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使每个公民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9.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积极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10.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要广泛进行道德教育,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帮助人们加强道德修养。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11.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12.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它社会形态s道德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每个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之中。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形成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道德风尚。
13.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的一致,使集体主义成为调节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要把集体主义精神渗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把个人的理想与奋斗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
14.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必须把这些基本要求与具体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贯穿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要引导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提倡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艰苦创业、勤奋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好逸恶劳,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15.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16.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
17.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四、大力加强基层公民道德教育
18.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要紧紧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公民中进行道德教育,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不断灌注到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头脑之中,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
19.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
20.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起来。要科学规划不同年龄学生及各学习阶段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坚持贯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校纪校风建设。要发挥教师为人师表的作用,把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要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
21.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道德教育。要把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从业人员熟悉和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要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促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行业新风。
22.社会是进行公民道德教育的大课堂。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以及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在公民道德教育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基本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和必要礼仪,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开发优秀民族道德教育资源,利用各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历史和革命传统教育。要不断充实富有时代特色的道德教育内容,推广群众易于接受的各种教育方式。各类市民学校、职工学校、民工学校、农民夜校、家政学校等,要通过编写和运用通俗易懂的简明教材,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
23.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在公民道德教育方面各有侧重、各有特点,是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必须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要突出加强社会教育,巩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的成果,促进公民道德教育的深化。
五、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24.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是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每个公民既是道德建设过程的参与者,也是道德建设成果的受益者,要坚持在各种类型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使人们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25.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开展的创先争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手”、“幸福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等公益活动,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要在各项创建活动中充分体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内容,明确具体标准,制定落实措施,力求取得实效。26.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人物,是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榜样。要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善于发现和运用先进典型,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道德楷模,让广大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使先进典型的高尚情操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27.各种重要节日、纪念日,蕴藏着宝贵的道德教育资源。要利用“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革命节日,“三八”、“五一”、“六一”等国际性节日,以及民间传统节日和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等,举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庆祝、纪念活动,使人们在集体聚会、合家团圆的同时,增强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陶冶道德情操。
28.开展必要的礼仪、礼节、礼貌活动,对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有着重要的作用。要提倡在重要场所和重大活动中升国旗、唱国歌,开展入队、入团、入党宣誓、成人仪式以及各种形式的重礼节、讲礼貌、告别不文明言行等活动,引导公民增强礼仪、礼节、礼貌意识,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29.各种道德实践活动源于基层、扎根群众,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要因势利导,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团体的骨干作用、先进典型和先进单位的带动作用、广大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从具体事情做起、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道德实践活动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稳步向前发展。六、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30.大众传媒、文学艺术以及体育活动,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
31.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满腔热情地宣传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反映新时期道德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要利用群众喜爱的名牌栏目,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道德热点问题的引导。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要发动群众参与,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展开讨论。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要加大网上正面宣传和管理工作的力度,鼓励发布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防止反动、迷信、淫秽、庸俗等不良内容通过网络传播。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32.电影、电视剧、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等各类文艺作品的创作,要积极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火热生活,热情讴歌人民群众的开拓进取精神和良好道德风貌,以其独特形式和艺术魅力,给人以鼓舞、启迪和美的享受。要在各种文艺评论、评介、评奖中,把是否合乎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一条重要标准。要加强对人们审美观念的引导,提倡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要坚决制止出版、播映、演出格调低下的作品和节目,依法打击反动、淫秽及各种非法出版物,让健康的文化产品占领思想文化阵地。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各种类型的商业性广告,要注意文化艺术品位,不得出现有损道德、有伤风化的内容。要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广告,净化人们心灵,优化人文环境。各种类型的体育活动,要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吸引群众参与,以健康向上、团结拼搏的氛围,激发人们的团队精神和爱国热情。
七、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33.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34.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认真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35.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对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行为有着直接影响。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仅要注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既要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个人和团体利益的行为,又要提倡和奖励多为他人和社会作奉献、道德高尚的行为,防止和避免因具体政策的不当或失误给社会带来消极后果,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
36.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基层单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时,要充分体现相关的道德规范和具体要求。要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种行政规章以及道德守则和公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八、切实加强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
37.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提供有利条件,下决心狠狠地抓,一天不放松地抓,从具体事情抓起。
38.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加强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教育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用良好的道德形象取信于民,带动广大群众进一步做好工作。
39.推进公民道德建设,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级宣传、教育、文化、科技、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党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把道德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40.各级文明委和党委宣传部,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担负着指导、协调、组织的具体职责。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探索道德建设规律,改进方式方法,指导面上工作。要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力量抓好若干社会影响大、示范作用强、受群众欢迎的实事,促进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
分类:试题
小学六年级综合素质测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
一填空:
1 、太阳系的九大行星是( )
2 、古代的人常用( )等这些神话传说来解释宇宙现象。
3 、我国在( )年( )月( )日,第一艘载人航天工程试验飞船的飞行获得成功,成为世界上第( )个掌握载航天技术的国家。
4 、写出五种卵生动物的名称( ) 写出五种胎生动物的名称( )
5 、第一只克隆羊名字叫( ),出生于( )年( )月( )日。
6 、人体有( )对染色体,其中第( )对染色体决定人的性别。
7 、( )叫动力,( )叫阻力。
8 、折线统计图不仅可以( ),而且( )
9 、把
10 、甲数 =2 × 3 × 3 × 5 , 乙数 =2 × 5 × 7 ,甲、乙最大公约数是 ( ),最小公倍数是( )
11 、 0.125:1 —化简比是( ),比值是( )
12 、从甲地到乙地, A 所用的时间比 B 多—, B 用的时间比 C 少—,三人速度从快到慢依次是( )
13 、—化成小数后,小数点右边第 100 个数字是( ),这 100 个数字和是( )
14 、 S=10 ————的整数部分是( )
二、判断题:
1 、 1900 年的 2 月份有 29 天……………………………………( )
2 、两条不相交的直线叫平行线…………………………… ( )
3 、通过一座大桥,车轮的直径与转动的周数成反比例……( )
4 、圆锥体体积比圆柱体体积少—……………………………( )
三、选择题( 1 × 4=4 分)
1 、小明把—( a+3) 算成— a+3 ,所得的结果比正确答案( )
A 、多 1 — B 、少 1 — C 、少 1 — D 、多 3
2 、三位小数 a 精确到 0.01 时,近似值是 2.90 ,那么 a 的取值范围是 ( )
A 、 2.90 ≤ a 〈 3.00 B 、 2.895 ≤ a 〈 2.904
C 、 2.895 ≤ a 〈 2.905 D 、 2.900 ≤ a 〈 2.905
3 、甲轮滚动 2 周距离,乙轮要滚动 3 周,甲轮与乙轮周长比是 ( ),直径比是( )
A 、 9:4 B 、 3:2 C 、 4:9 D 、 2:3
4 、角的两边是( )
A 、线段 B 、直线 C 、射线
四、计算题:
4.73 ÷ 2+4.73 ÷ 3+4.73 ÷ 6 [2 — +2.4 × (1 — -1.5)] ÷ 3.14
五、操作题:
1 、过直线 L 外一点 P 作直线 L 的垂线与平行线 C
· P
2 、计算出右图圆的面积(量出必要的数据)
六、应用题:
1 、加工一批零件,甲独做 20 天完成,乙独做 15 天完成,乙每天比甲每天多加工零件 12 个,这批零件有多少个?
2 、某球场长
3 、读一本书,第一天读了该书页数的—,第二天比第一天多读了 12 页。这时已读页数与剩下页数的比是 2:3 ,第三天应从第几页读起 ?
4 、用塑料薄膜做 10 个长
5 、王大明在银行存款,存期三年,年利率 2.25% ,到期时由于扣除利息税 20% ,他共获得 1054 元,他存入银行多少元?
杨监督员您好,请问没有职业性健康体检资质的民营医院对有毒有害企业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是不是违法行为?如果情况属实,将会如何处罚?XW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您说的那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情况属实,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17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0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五年三月一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政府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第十二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高危行业生产单位自行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有关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启动程序;
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九)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调用;
(十一)经费保障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有关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清理事故现场,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二十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不力的;
(二)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重大安全事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审批安全生产事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的;
(三)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许可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0日起施行。
|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件 |
辽 宁 省 卫 生 厅 | |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辽 宁 省 总 工 会 |
辽安监发[2006]8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省长张文岳和副省长刘国强、滕卫平在省总工会《关于我省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调查报告》上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决定从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辽宁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辽宁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遏制职业危害多发的趋势,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根据我省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特点和实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决定自2006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目标
全省用人单位(企业、事业、个体经济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多部门联合的集中整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现场管理,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开展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工体检,强化健康监护,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同时,要完善体制,分清职责,强化监管,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具体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负责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求各市、县(区)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好本辖区内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工作的范围
以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作为监督检查重点。要切实加大对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企业的整治力度。
四、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全面开展职业危害情况调查
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中规定的10类职业危害因素以及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普查,摸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底数,并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档案和台帐。
(二)依法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主要内容有:
⑴ 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⑵ 职业危害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与日常管理;
⑶ 职业危害管理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
⑷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健康检查;
⑸ 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等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与教育;
⑹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⑺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
⑻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
⑼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
⑽ 职业危害基础设施和事故隐患的整改与消除;
⑾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⑿ 设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⒀ 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三)明确职责,全力搞好专项整治
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⑴ 认真组织好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搞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⑵ 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及建档工作;
⑶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逐步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⑷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⑸ 参加新、改、扩建项目卫生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⑹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卫生部门职责:
⑴ 组织有关中介组织认真开展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⑵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⑶ 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粉尘、化学品毒性及其他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鉴定工作;
⑷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⑴ 负责对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⑵ 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保护规定,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⑶ 负责对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总工会职责:
⑴ 依据《工会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⑵ 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⑶ 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⑷ 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⑸ 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实施监管
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的培训,取得从业资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仓储保管员、采购员、销售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以市场准入机制作为整治工作的重要手段,严把使用高毒物品企业的设立、批准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逐步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同时,要严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关,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一律禁止建设、投产和使用。
3.实施分级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及监管的对象,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又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要限期停业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要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赔偿;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给予抚恤费、医疗费等各项职业病待遇。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份)
各地区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组织机构和牵头单位,以及工作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要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深刻理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完成工作目标。各市要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9月30日前报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企业自查阶段(10月份)
各地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附件七)进行认真地自查,落实整改措施。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应的职业危害因素调查表(附件二、三)于10月底前完成,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11-2007.1月份)
各地要将用人单位上报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分类,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和复核,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用人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关闭。
各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对问题突出及存在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各市整治结束后,将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及调查表 (附件四、五、六)于2007年1月底前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2-4月份)
省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负责任,专项整治走过场,没有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针对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实施整治。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管结合起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跟踪督查,狠抓落实
各地要对辖区内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查和指导,尤其是要加强转段前的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个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省有关部门也要经常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不断深化,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一: 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调查表
附件三: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情况调查表
附件四:高毒物品综合表
附件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汇总表
附件四: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情况汇总表
附件七: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 下载
卫生监督三科
在所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要求,参照2005年市、区卫生局及监督所的目标工作任务,我科以加大职业卫生宣传力度和监督执法力度为重点,通过全科同志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进一步促进了我区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现将本年度上半年职业卫生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活动
1、《职业病防治法》经常性宣贯活动 年初以来,我们结合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工作,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至6月19日止已对46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宣传,共向其发放宣传手册180余本。同时积极向生产现场作业工人讲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现场向工人发放了宣传资料1千余份,对提高工人职业病防治知识及法律意识起到了较大作用。半年来,我们向100余家企业寄送宣传监督信息6期共600余份,同时每期监督信息均向劳动、安监、工会、经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发送,以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从反馈的信息看,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根据《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渝卫法监[2006]42号)要求,我区于2006年4月24日至5月1日期间在全区深入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4月29日,涪陵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开展了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3家单位在涪陵区体育馆设置了街头宣传站,布置展台3个,悬挂宣传标语4条、职业病防治宣传挂图12幅,制作宣传展板4张,发放宣传资料12种共7千多份,并设置了职业健康咨询台、投诉台,接受咨询人数140余人;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领导参加了本次宣传周活动。
在宣传周期间,重庆市东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卷烟厂、重庆博联变压器有限公司、中化涪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厂内职工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共设置宣传站7个,挂宣传横幅32条,张贴宣传画500余幅,展板26张,办宣传栏12期,发放宣传单、手册1万5千余份,并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生产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宣传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法律意识。活动周结束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上报了书面总结材料。
(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工作 今年初我们向各有关用人单位下发了《重庆市涪陵区卫生监督所关于做好2006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应认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至本年度6月9日止,共对46家企业进行了职业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并重点检查了我区7家造船厂,检查发现企业普遍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视不够,特别我区造船行业,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缺乏,生产环境恶劣,存在着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安全隐患。我区企业普遍对《职业病防治法》贯彻执行较差:所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皆未实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制度,多数企业未对有害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我们在监督检查中努力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企业违法行为,检查发现共有32家企业存在着违法行为,对其中12家进行了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7家进行了罚款处罚,共处罚金19500元,现已全部结案。
2、职业卫生监测工作
本年度的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主要是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选择部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具有代表性的作业点进行现场监督检测。至本年度6月19日止,共对36家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监测,监测有害因素种类有:粉尘、噪声、苯、甲苯、二甲苯、氨、氟化氢、磷化氢、高温等。共监测有害作业点326个、合格点176个、合格率53.98%。监测后及时向厂方出了监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通过监测发现我区企业职业病危害依然十分严重,其职业病危害治理措施急需加强。
(三)、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情况
我们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始终把督促企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当作工作的重点,对不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限期整改,愈期不改正者坚决予以行政处罚。至2006年6月19日止,共有28家企业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人数800余人。
主要经验和教训
1、坚持原则,和谐执法 由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较短,法律责任较重,行政处罚起点较高,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又非常普遍,同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尚未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其具体实施处罚存在着一定难度。 因此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和谐执法,即充分考虑企业的困难及现状,酌情处罚,既达到处罚教育的目的,又使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2、坚持“宣传先行,处罚跟进”两手抓 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改变执法模式,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即具体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坚持“宣传先行,处罚跟进”两手抓,事实证明该工作方法是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的一种有效手段。
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其执法工作应循序渐进,因此加大对部分影响较大的大中型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尚待时日,同时不能片面听取企业为其违法行为寻找托词所强调的客观困难,如企业经济困难、工人流动性大等等,即不能因此而迁就、松懈执法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目前我区职业病防治监管力量薄弱,全区从事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仅有3人,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有近400家,事实上每年仅有半年时间从事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使绝大部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不能监管到位,使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率常年处于较低水平,因而未能形成较大的执法声势和氛围,且由于近年来用人单位大量使用临时工、农民工,而该部分工人流动性较大,给职能部门监管带来了较大难度,因此,仅靠现有的职业卫生监管力量难以做好该项工作。同时由于我区经济相对落后,政府对重点企业、外来企业实行保护政策、片面强调维护发展环境,客观上阻碍了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
今后我们仍将继续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对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炭、水泥制造、造船行业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监督率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力争使我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考核标准及办法
为有效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文书正确填写,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案卷质量的提升,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考核标准及办法》。
一、考核依据。本标准依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指导手册》(卫生部2003年5月版,以下简称指导手册)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考核对象。查办的一般程序案件,并且已结案归档。其它程序案件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三、考核标准。考核主要针对卷宗中处罚程序与文书内容。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为基础,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评出案卷等级。案卷共分A、B、C三个等级。
百分制考核标准:
1、基本程序文书及评分(90分)
|
序号 文书名称 |
子项目数(项) |
分值 |
备注 | |||
|
首部 |
正文 |
尾部 |
合计 | |||
1 案件受理记录 3 2 1 6 3
2 立案报告 5 2 1 8 4
3 现场检查笔录 5 1 2 8 12 正文5分
4 询问笔录 5 1 2 8 12 同上
5 相关材料 1 1 10 身份证明必备
6 调查终结报告 4 4 2 10 10
7 合议记录 6 4 3 13 11 含合议过程1项5分
8 处罚告知审批表 1 1 2 4 2
9 行政处罚告知书 2 6 2 10 5
10 告知送达回执 5 5 2.5
11 陈述和申辩笔录 7 1 2 10 5
12 处罚决定审批表 1 1 2 4 4
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3 5 3 11 11
14 决定送达回执 5 5 2.5
15 罚没收据 1 1 1
评分说明:以上子项目数直接源于《指导手册》,赋分突出重要文书与内容。评分是以《指导手册》为范本,若存有较大学术争议之处一般不扣分。具体评分方式是:对空缺子项目之一的扣除该文书分值;对表述不清或不符合文书规范的扣除该子项目分值0.5分或1分;前后共性错误扣1分;较大分值的酌情扣分;多人或多份同名文书分值不叠加,扣完为止。最后将各余分相加即为该案卷基本程序文书得分。
2、其它文书评分(5分)。根据个案查处需要作出的其它文书或收集的其它材料参考《指导手册》并结合以上赋分原则评分。没有的此项总分(5分)不扣。
3、案卷整体评分(5分)。主要从以下几点:①对结案卷宗及时归档立卷,并且按查办程序、自然时间顺序、页码顺序等依序排列整理;②各文书要求达到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文理通畅,纸张尺寸(A4)一致,需上线操作文书排版整齐美观;③各证据间具有关联性;④各文书与当事人有关的相同或相似的基本项目与内容应保持前后一致。以上整体方面评分根据出现的问题大小,酌情扣分,与各文书评分不交叉、重复。
4、评分结果。将基本程序文书得分、其它文书得分、案卷整体得分三者相加即为案卷总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A级;85分至95分为B级;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C级。
5、行政处罚案卷记载的内容不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标准的,不论评分多少,该案卷为C级。
①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具备。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无误,有相关证据证明。
②处罚包括合并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在法律、法规等允许范围之内,并且适用和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准确。
③程序合法。即符合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主要是: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当事人等。
④属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范围。
四、考核目标。各执法科室每月案卷考核结果要求达到B级卷100﹪,其中A级卷80﹪以上。达标与否将实行奖惩。
五、考核方法与实施。
1、以科室(现场)为单元,每月就上月结案归档卷宗考评一次。
2、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日常协助对应执法科室案卷质量把关,卷宗结案装订存档后负责进行交叉互评,得出每份卷宗互评结论。并以《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考核评分表》的形式报案卷考评领导小组定论。
3、根据互评结论,案卷考评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评定,得出每份卷宗考核结果。
六、考核组织与要求。
1、单位成立案卷考评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各现场科室主要负责人、稽查科组成。
2、各执法科室要充分认识案卷考评的重要意义,认真负责抓落实,不搞应付走过场,最大程度发挥考核的积极作用。
3、本标准及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适时调整,以提高卷宗整体质量为最终目的。
七、本标准及办法于2005年8月10日起正式实施。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
第一部分 法 律(共8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共33部)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3.24)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共95部)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
外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
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3.1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6.5)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9907023)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10.25)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
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0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2005.6.9)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2005.6.9)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6.27)
第四部分 地方性法规、规章(共18部)
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2001.10.30)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7.7.31修正)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1997.7.31修正)
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1996.3.7)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2002.8.1)
江苏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试行)(2002.8.1)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9.11.30)
江苏省生活饮用纯(净)水管理暂行办法(1999.9.22)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6.22修正)
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2003.6.21)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4.8.20)
江苏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2003.1.1)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9.25)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4.30)
江苏省献血条例(2000.5.24)
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2001.2.10)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1999.12.21)
江苏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2004.2.6)
第五部分 附录(共13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四、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程序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测、采样职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各执法科室在实施现场监督检测、采样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现场检测、采样工作必须由具有执法管辖权限的科室和卫生监督员承担。
二、采样工作要求
第四条 采样原则
1、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样品;
2、采样的样品应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客观性;
3、采样和送检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样品来源
1、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采集的样品;
2、卫生许可审核中采集的样品;
3、开展与卫生监督相关科研的采集的样品;
4、可疑不合格的样品;
5、可疑受到污染的样品;
6、追踪突发事故原因的样品。
第六条 采样步骤
1、采样前的准备:
1.1采样人员应了解采样目的,并做好采样文书、工具、容器、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的准备工作;
1.2工具与容器应保持清洁干燥,需要作微生物检验的,应预先经灭菌消毒处理;
1.3熟悉仪器、设备性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4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点检、校正;
2、采样时:
2.1现场采样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执行,采样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及采样依据,告知被采样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被采样者的陪同下进行样品的采集;
2.2避免样品受到污染,并遵守被采样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2.3对于第五条前三项样品应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注意其代表性;对于后三项的样品应选择典型样品,提高阳性检出率;
2.4采样数量服从有关专业规范,采样的样品应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2.5在抽取检测样品的同时应当抽取同批次的另一份样品备查;
2.6必须制作《样品采样记录单》。
3、样品保存和送检:
3.1特殊样品要在现场作相应处理后送检;
3.2盛装样品的容器或包装要牢固、防止破碎;
3.3备查样品应按样品规定的条件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自检验报告送达生产企业之日起30天,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保存期限;
3.4样品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检验机构,并填写技术鉴定委托书。
三、现场监督检测工作要求
第七条 检测点的选择:
在检测前,应根据被检测对象的性质、规模大小,相应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检测点数量、位置;
第八条 检测项目的确定
1、根据检测目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
2、没有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确定检验项目;
3、特殊情况下根据卫生监督需要和受检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确定。
第九条 检测频率
1、定期检测频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卫生标准的规定予以确定;
2、不定期检测频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卫生监督要求执行。
第十条 检测方法
各项检测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检测步骤
1、检测前:
1.1 现场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
1.2 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应范围,能正确使用检测仪器;
1.3 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修,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检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1.4 采样仪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2、检测时:
2.1 应由不少于2名卫生监督员共同执行,并主动出示证件;
2.2 现场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检验全过程,不得擅离职守;
2.3 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检测数据,并得到管理相对人的书面确认;
2.4 现场监督检测结论应以正式检测报告为准;
2.5 应制作《样品采样记录单》。
3、检测后:
3.1 数据整理
3.2 检测报告
四、检验结果的公布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各科室应当及时将不合格样品的名称、检验项目等,以《检测结果告知书》书面通知该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本单位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
第十四条 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1个月。
第十五条 须向社会公布的,检测的结果应及时进行统计上报,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各科室应当将样品经当事人书面确认真实性。
五、附则
第十六条 用语解释
1、采样:就是从大量被检测物质中采集能反映这些被测物质质量的一小部分样品或从整体产品中取出的可代表其质量的一部分或一个单位的该产品。
2、现场监督检测:系指在现场监督过程中,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学的原理,采用快速检测的手段,对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以及人们生产劳动、工作、生活、娱乐和学习环境中与健康有关的因素进行检测。
五、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1) 责令改正;
(2) 强制洗消处理;
(3)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
(5) 责令公告收回;
(6) 封存、查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已取得确凿的证据;
2、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到执行人;
3、书面通知中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5、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六、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1、原则。
(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高邮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
2、管辖。
(1)高邮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
(3)两个以上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4)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3、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
4、立案。
(1)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机构管辖。
(2)卫生监督机构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2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5、调查取证
(1) 调查取证要求
·监督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监督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监督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2) 现场检查程序(略)
(3) 现场行政强制程序(略)
6、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7、合议
(1)合议的内容
a. 认定事实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b. 确定案由
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确属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确定其案由,以作为违法性质的判定。
c. 衡量情节
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情节的轻重。无法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影响及一贯表现和悔改程序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d. 适用条文
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有两种:一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的依据;二是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以作为对其作出具体处罚的依据。
(2)合议的要求
a. 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
b.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c.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合议结论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a. 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b.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c.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d. 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e. 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f.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g. 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上述除a、d、g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 卫生监督机构在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 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卫生监督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具体额度由省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9、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是被处罚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一种途径。
(1)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 陈述申辩时,监督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3) 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
(4) 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经重新合议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5) 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0、处罚决定
(1) 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2)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 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
(5)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进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1、责令改正
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执法文书中注明改正要求。
12、送达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3、执行
(1)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 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结案
(1)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2)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1、适用范围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1) 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 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要求
(1) 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2)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规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3) 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是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3、当场收缴罚款
(1)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a.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额度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听证程序。
2、听证步骤
(1)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听证通知书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就案件的有关材料、依据,做好听证准备。
(2) 在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具有举证责任。
(3) 听证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应当对听证笔录审核并签名。
3、结果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听证意见书》的要求,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后,重新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七、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程序
一、行政复议
1.1卫生监督机构(稽查科)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意见。
1.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1.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1.4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
2.1卫生监督机构(稽查科)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应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状。
2.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原告和其他证人收集证据。
2.3法院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后,卫生监督机构以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2.4原告逾期不上诉又不履行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组织健全、反应灵敏的应急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各科室在处理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四条 实行24小时接报制,接报电话,上班时:4659885,下班时:4900117。
二、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本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现场指挥和有关卫生行政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成立应急技术处处置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依法报告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第七条 稽查科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并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预案开展工作。
三、应急处理
第八条 各科室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详细询问疫情和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填写记录。立即向所领导汇报。
第九条 所领导确认必须启动应急程序的,应立即派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疾病控制机构。
第十条 初步调查,提出假设
到达现场后与疾病控制机构共同核实情况:对事件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核实,对所有患者进行个案调查,了解病史、接触史、进食史、体征和检验结果,找出共同特征,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假设。
第十一条 采取控制措施
对原因比较明确的,可在进行上述调查的同时,对现场采取应急控制和消除致病、中毒、污染因素的措施,特大及影响范围广的疫情或污染中毒事故应视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区封锁、人员疏散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配合和支持。
第十二条 确认
根据疾病控制机构提供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检验结果,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三条 解除控制措施
无续发病例或继发污染、泄漏时,可解除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撰写行政报告、汇总归档资料。
第十六条 报告根据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九、附则
第一条 本实施程序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实施程序自2005年8月10日起实施。
卫生行政执法实施程序
一、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正确行使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职权,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卫生执法机关是指高邮市卫生局;卫生执法机构是指受市卫生局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权行使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职权的高邮市卫生监督所。
第三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下列行为的,适用本程序:
(一)建筑设计卫生审核,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二)许可申请的审核:
1、各类卫生许可证、行医许可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和医疗卫生广告证明的审核发放;
2、各种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核发放;
3、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从事医疗卫生活动及有关活动的资格确认;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行为。
第四条 市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审批权限、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分别管辖属于其管辖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申请。
第二章 许可申请的审核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其申请内容及有关规定,分别要求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和填写登记表: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或者开业名称、业主姓名、性别)、申请内容、理由等;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
(四)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生产经营场所的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五)产品原料、配方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资料和产品质量卫生标准;
(六)设备情况及性能资料;
(七)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自身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执法机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确定承办人员;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七条 受理申请后,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场所进行现场审查。
第八条 现场审查前,承办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熟悉和了解现场审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二)携带现场审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三)携带现场审查所需的文书。
第九条 承办人员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
(二)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卫生状况进行客观检测并作记录;
(三)制作现场审查记录,并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记录上签署。申请人拒绝签署的,承办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条 现场审核时,承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分别进行下列工作:
(一)听取申请人对场所分布情况、周围环境特点、生产经营情况和自身卫生管理制度的介绍;
(二)以生产经营流程为序,对各个环节的卫生状况,包括产品卫生质量检验能力,进行实地勘察;
(三)调查申请人场所周围环境的卫生状况以及对其的影响程度;
(四)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测试和采样;
(五)现场考核申请人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审核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及本机关或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审核决定:
(一)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或同意试生产、试营业的决定;
(二)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进行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三)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审核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或者开业名称、地址、业主姓名、性别;
(二)审查的时间及其事实;
(三)作出决定的依据;
(四)许可审核决定的具体内容;
(五)发证、注册登记或试生产、试营业、限期整改的期限及逾期的后果;
(六)作出决定的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名称及年、月、日,并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下列要求填写许可登记证明: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或者开业名称、业主姓名、性别;
(二)许可登记的内容、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方式、品种或种类等;
(三)有效期限及许可登记证明的编号;
(四)作出决定的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名称及年、月、日;
(五)加盖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印章。
第十五条 试生产、试营业结束前七日内或整改期限过后七日内,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八、九、十、十一、十二规定进行现场复审和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更正材料、进行技术鉴定检验、整改、试产或试营业等的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三章 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包括选址审核、初步设计审核、施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选址申请时,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其申请内容及有关规定,分别要求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和填写登记表: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或者开业名称、业主姓名、性别)、申请内容、理由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计划任务书;
(四)选址地形图;
(五)场所总平面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平面配制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执法机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接到申请后,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选址审核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及本机关或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同意选址与否的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完成初步设计后,申请人应当分别将设计图纸(包括土建、工艺、卫生技术措施等)及文字资料报送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并填写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员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如存在问题,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进行施工设计。
第二十四条 完成施工设计后,申请人应当将设计图纸报送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并填写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修改意见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提出同意按图施工与否的意见,报本部门及本机关或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图施工。施工阶段,承办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可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并填写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员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按图施工情况和卫生技术措施有效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九条 现场审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及本机关或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完全按照图纸及修改意见施工的,同意验收;
(二)按照图纸及修改意见施工但未能完全达到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在申请人提出书面整改计划的前提下,原则同意验收,但保留整改后复查的权利;
(三)不按照图纸和修改意见施工又未能达到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不同意验收。
第三十一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初步设计审核、施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填写登记表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第四章 送达与其它
第三十二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根据本程序规定作出不同意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申请的书面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及行政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
第三十三条 本程序规定的各种期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经上级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作出的各种书面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或委托有关单位、公民送达。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的,以送达回执上被申请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挂号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 书面决定送达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变更卫生行政许可审核内容、范围和依规定对许可登记证明进行复核、校验、更换的,可参照本程序进行。
二、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公众反映的公共卫生问题,畅通卫生监督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渠道,强化卫生监督力度,提高卫生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市卫生监督所各科室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负责投诉举报协调、解释、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 公布4659885,4900117(24h)为投诉举报电话。根据首问负责制,各科室对来电、来访举报,应热情接待,并将有关内容记录在案,交稽查科办理有关投诉举报的登记、编号、交办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的查处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保护举报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承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二、投诉举报的来源
第七条 市卫生监督所受理下列投诉举报
1、来电、来信;
2、来访;
3、上级机构转来的;
4、其它行政部门移交的。
三、接待、受理登记、初审
第八条 接到来电和来访时,接待人员应对是否属于本所管辖进行审核,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将有关内容记录,交稽查科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接待人员对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管辖的部门。信件投诉举报,由稽查科填写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登记编号。
第九条 稽查科对举报投诉内容初步审核后,呈所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对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内容,交给具体承办科室;
2、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将该举报投诉移交给有权管辖的行政部门处理,办理移交手续。
四、调查处理
第十条 所有举报投诉各科室不得自行处理,特殊情况经所领导批准后可应急处理,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交稽查科。承办科室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确定二名以上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特殊情况,随时调查);
第十一条 案情较复杂时,经办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第十二条 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的期限为自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对必须先行检验的,调查处理期限为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承办举报投诉的科室,应在规定的时效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报告稽查科,由稽查科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十六条 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科室应向所领导说明情况,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举报投诉人要求对其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时,接待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举报投诉样品的检验,其检验项目应由举报投诉人提出,经主办科室确认,由举报投诉人自行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2、对于来访人认为已经腐败变质的样品,首先由二名以上监督员进行感官检验,做好记录并签名,如感官检验无法认定的,经来访人提出可对其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3、密封包装的样品拆封后,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举报投诉的证据;
4、举报投诉时,举报投诉人应就其提供的样品提供发票等有效凭证,必要时,应由该样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对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确认;
五、归档和答复
第十八条 稽查科在接到举报投诉承办科室调查结果的报告后,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整理后归档;
第十九条 稽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有联系方式的)。
六、其它
第二十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
1、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
2、各类食物中毒、放射污染事件(故);
3、因食(使)用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杀药液、不洁卫生餐具等造成的健康损害;
4、餐饮、住宿、洗浴、娱乐等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未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擅自开业行为;
5、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由高邮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三、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准备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2、现场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3、现场检查内容(略)
4、现场检查要求
(1)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卫生监督执法知识培训制度
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建设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是实现卫生监督保障人民健康目标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卫生监督员的教育培训是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卫生监督员素质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内容,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能适应政府、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员队伍,为促进我市卫生监督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
1、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卫生监督员年度考核的必备内容。要形成卫生监督员培训和管理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员学习的积极性。
2、定期培训。在岗监督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将培训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3、统筹规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规划,落实上级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单位卫生监督员培训。
4、突出重点。围绕社会对卫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和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根据"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结合卫生监督员职位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培训重点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5、注重质量。把提高质量摆在培训工作的首位,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并重,着力培养和提高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学以致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三、主要目标
每名监督员每年都能至少接受一次培训,从而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员的知识结构,使卫生监督员从传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增强卫生监督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整体素质,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四、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开展职业道德和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和帮助广大卫生监督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2、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全所卫生监督员中开展行政法、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学习,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3、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以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着力提高卫生监督员适应工作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根据不同时期卫生监督的工作重点,及时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着重提高卫生监督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重点进行国家卫生法规的培训、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的培训、卫生监督工作管理能力的培训以及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4、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注重人才培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全体卫生监督员特别是年轻卫生监督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选择学习业务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院校学习深造。
五、培训类别
1、岗前培训。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卫生监督员的录用要进行资格审核和资格考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拟录用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聘用后上岗前,要结合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基本技能、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对拟录用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内容按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要求进行。新录用卫生监督员的培训要本着方便和高效的原则,实行自学和脱产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参加统一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取得统一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2、经常性培训。根据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监督业务需要,对在岗卫生监督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岗位专业技术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岗经常性培训内容按照《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并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有计划进行。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当年监督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培训内容
采取多种培训形式,着重以下内容培训: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监督员文明礼仪、职业道德;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技术知识;卫生监督执法现场工作程序;卫生监督员采样、现场快速监测仪器操作技能;卫生事业管理知识及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国际国内卫生监督方面新进展;其他方面。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管理。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重使用轻培训的观念,切实加强培训管理。根据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卫生监督员年度培训计划,年底对本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和办公室要做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严格执行教育培训制度,把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市卫生监督所各科室应坚持每月例行学习,并有记录。45周岁以下工作人员要有读书笔记。
2、保证投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和补助,调动卫生监督员学习的积极性。对单位统一安排培训的,培训费由单位列支;对自主学历提升教育并经单位同意的,学成后报销适当比例学费。
3、强化考核。不定期开展专题考试,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须得重考合格。
4、建立奖励和约束机制。 对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学时计划的,培训学习时迟到、早退或不到会、不参加,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要予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优秀资格。
八、附则
本制度自2005年8月10日实施。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1、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管理,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在市卫生局、所部领导下组织实施,由稽查科负责并综合协调管理各科室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各科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相对稳定。
3、卫生监督信息统计资料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质量和服务能力。
4、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填报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应急报告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6、由市卫生局应适时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监测统计分析情况,发挥卫生监督统计功能。
7、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8、市卫生局每年定期督查本制度实施情况。通报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管理情况,对于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10、本制度自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局机关及其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 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市卫生局建立以局长和分管局长、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分级负责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对实施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局长和分管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年终考核,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考核
第九条 市卫生局按要求对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同级政府的考核。
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市卫生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国家公务员、卫生监督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
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内容和评议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15分)
1、领导重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8分)
2、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分)
3、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2分)
4、有专人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3分)
第1项中未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扣完该项全分;缺少部署、检查、总结材料、档案的,扣2分;缺第2、3、4项的,分别扣完该项全分。
(二)执法主体(20分)
5、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5分)
6、委托执法的,依法办理委托手续。(2分)
7、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科室、执法岗位。(4分)
8、执法人员持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和其他有效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按期注册、更换。(5分)
9、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无违纪执法情况发生。(4分)
第5、6、7项,每缺一项,扣完该项全分;第8、9项中,有1人未持证上岗,或1人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或1人执法证件未按期注册、更换,或1人违纪执法的,扣1分,扣完各项全分为止。
(三)执法行为(45分)
10、对本部门为主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汇集成册,依据明确。(4分)
11、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并向社会公示。(5分)
1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合法,并在发布后及时报市政府备案。(3分)
13、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无放弃、推诿、拒绝等不作为情形,又无越权、滥用权力行为。(3分)
14、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检查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7分)
15、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15分)
16、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8分)
第10、11、12项缺一项内容扣完该项全分;第13、14、15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合法、决定不正确、失职、越权等,被复议机关、法院撤销、变更或被检查发现的,每件扣2分,扣完三项总分25分为止;第16项中有不依法受理、正确办理的,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
(四)制度建设(20分)
17、建立学法制度,接受法制培训,做好对新颁布的涉及本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5分)
18、建立考核评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6分)